文字| 彭刚 西安外国语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作为我国首部关于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综合性立法,《条例》全面体现了党和国家对网络空间未成年人成长发展的高度重视,标志着我国网络未成年人保护的法治建设。 进入新阶段,必将推动未成年人网络权益保护工作不断深化和完善。
01
基于衔接、精细化:网络视角下的智米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机制网络
据统计,我国未成年人互联网普及率已达95%以上。 未成年人的学习、生活、交友以及三观的形成往往都离不开网络。 近年来,未成年人参与网络空间活动的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缺失、未成年人网络成瘾等问题相继出现。 在此背景下,如何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如何引导他们健康合理地使用互联网,成为社会各方面特别是家长高度关注的问题。 此前,《未成年人保护法》以网络保护为基础设立独立章节,但其制度设计存在对网络安全风险规定模糊、有害信息范围界定不完整、规定过于全面等缺陷。 国家网信办、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文化和旅游部等部门也出台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相关规定。 此外,《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也对未成年人上网保护作出了相关规定。 这些将抽象的保护理念与具体的保护规范融为一体的法律法规,一定程度上强化了针对未成年人网络活动的法规的可操作性,但部分规定仍面临理解和适用的问题。 基于《未成年人保护法》设立“互联网保护”专章,可视为确立了我国未成年人互联网保护制度的顶层设计。 相应地,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应以整体制度设计为指导。 强化多主体协同治理、线上线下结合、系统化治理的原则,并以更加细化的规定形式呈现。
此次《条例》从下级法律角度进一步细化相关上级法律的要求,从网络素养提升、网络信息内容标准化、个人信息网络保护、网络成瘾等方面建立相应制度预防等,并明确了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等主体保护未成年人上网的义务,规范了相关管理要求。 也就是说,我们要从下层面,对接、细化、完善已经实施的多项涉及未成年人网络活动的规定,着力推动落实和执行的有效性。 例如,对于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条例》以突出的方式作出提醒和具体规定,从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信息引导到信息引导。危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对网络信息的表达和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进行明确规范。
此外,《条例》在总结各部门治理实践和管理制度探索的基础上,将一些相对成熟、操作性强、可执行性强的做法上升到制度层面,以更好地推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发展。 。 应该说,《条例》很好地衔接和延伸了以《未成年人保护法》、《网络安全法》为首的法律。 新制定的《条例》以问题为导向,积极应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实践中遇到的困难。 通过科学立法,完善了未成年人保护的制度体系,增添了许多创新内容,特别是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领域。 总原则首次明确提出“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持对未成年人最有利的原则,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和未成年人的规律和特点”。网络空间,实行社会共治。” 前者涉及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基本原则和价值引导,后者则凸显网络领域未成年人保护责任和功能的总体思路,以期提高未成年人保护力度。 针对未成年人容易沉迷网络的特点,《条例》高度重视未成年人网络问题的预防和干预,解决公众关心的未成年人网络素养、个人信息保护、网络欺凌、网络暴力等问题。直播、网络游戏、在线音乐。 视频、网络社交各方面纷纷响应,并分门别类做出了相关规定。 他们不仅提出共性要求,还根据每一类平台的特点做出个性化的监管,设立不同强弱的监管规则,以畅通用户的流动。 侵权主体权利的救济路径,达到多层次、精细化保护未成年人网络活动的目的。 《条例》还明确了网信部门、家长、学校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宣传、教育、指导、监督和处置的主要职责。 很好地弥补了其他相关法律的缺陷。 它们不是与其他更高层次的法律法规一起形成系统的、独立构建的法规形式,而是共同编织一个基于网络活动视角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机制网络。
02
以保护与赋权融合为导向:注重平衡,帮助未成年人网络利益最大化实现
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继承了权利本位的根本属性,是贯穿未成年人法律保护的基本原则。 它体现了未成年人是权利主体的理念,是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未来生存和发展的角度来看待的。 未成年人事务的处理体现了对未成年人发展利益的高度关注。 数字时代,如何基于网络空间实现未成年人学习权、发展权的正确行使,必然引出互联网权益正确赋予和维护的话题,即保护与赋权的平衡。 使用互联网是青少年的权利。 其互联网权益范围聚焦于数字技能,力求塑造合格的数字公民。 家庭和社会不能剥夺这一权利,也不能被动地设置网络障碍和壁垒。 相反,他们必须主动赋予未成年人权力。 在互联网实践中最大限度地发挥自我发展的权利空间,应尊重和激发未成年人的主观能动性,让互联网真正为未成年人所用,发挥其积极作用。
但网络空间存在各种风险,社会也有义务针对这些风险采取防范措施,保护未成年人免受侵害。 需要相应的制度规范来破解这一命题,构建网络空间积极的效率释放。 有利的支持。 此次《条例》更好地处理了赋权与保护的平衡话题:一方面着力发展权益,加强优秀网络内容供给。 例如,第21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革命文化、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生产、复制、出版、传播和弘扬,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文化意识。中华民族共同体,培养未成年人家国情怀和良好道德品质,引导未成年人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和行为习惯等网络信息,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清朗网络空间和良好网络生态。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另一方面,关注数字鸿沟、网络成瘾和网络危害,关注未成年人网络安全,应对网络欺凌行为。 建立了该行为的预警、预防、识别、监测和处置机制。 当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面临风险、权益受到侵害时,将早期防控、发现报告、法律处置纳入网络活动的各个环节。 即任何组织或个人发现风险情况都可以向相关部门或平台报告。 举报,有关部门或平台必须依法核实、处理并采取一系列法定措施; 针对未经授权恶意收集、使用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以及“信息同意”模式面临失范风险的情况,《条例》也出台了相应的监管措施,防止类似问题发生。 从督促平台企业切实承担社会责任的角度出发,对网络未成年人保护提出了专门的义务和要求,并赋予了相关政府部门监管责任,要求平台从保护合法权益的角度予以跟进和未成年人的利益。 事前、事中、事后一系列预防措施。
总体而言,《条例》力求避免保护与赋权失衡,从而实现权利保护与网络行为自由的平衡,突出未成年人网络权益实现的优先性,将网络管控转变为积极赋能。 一般的语气。 此外,《规定》还明确了信息提供的内容并明确了责任主体。 第二十五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发送、推送、诱骗、强迫未成年人接触有害或者可能影响子孙后代的信息”。 “成人身心健康内容的网络信息”也是对此前《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规定的有益补充,需要在后续措施中细化落实。 应该指出的是,未成年人是国家和社会的重要主体。 尊重未成年人意愿,给予未成年人适当的表达空间和渠道,保障和培养未成年人合理表达意愿,对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具有重要意义。 这种联系应纳入法律范围。 这也是网络领域赋权的应有之义,即对赋予未成年人信息自决权的立法价值进行澄清和确认,有助于推动未成年人的相关保护。 该制度的全面性和平衡性作为未成年人应享有的重要程序性权利,应在后续相关规定中予以完善和补充。
03
融合推广共建为抓手:推动未成年人网络素养水平不断提升
网络素养是让未成年人正确认识和理解使用网络的价值和意义,掌握网络道德和价值规范,自觉遵守网络行为规范,成为网络社会的合格公民。 现有关于网络素养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家庭教育促进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未成年人预防犯罪法》等,强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的主体责任。 此次《条例》再次以专章形式进行明确,凸显了网络领域扫盲问题的重要性。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是实施家庭教育的责任主体,是扫盲宣传的主力军,互联网的情况也不例外,《民法典》和《家庭教育促进法》的立法目的都十分明确。
未成年人网络素养与其监护人自身素养水平存在重要相关性。 《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未成年人监护人应当加强家庭教育和家风建设,提高自身网络素养,规范自身网络使用行为,加强对未成年人上网行为的教育、示范、指导和监督。互联网使用行为..” 注重家庭教育中监护人自身品格的塑造,如未成年人使用父母的账号打赏、家长允许孩子使用自己的账号玩游戏、未成年人担任相关明星团体的群主、投票等奖励。 挂牌等情况的发生,可以追溯到监护人素质的缺失、监管的缺失。 《条例》相关规定以“教育”、“示范”、“引导”、“监督”等表述明确监护人上网义务的方向,体现了刚柔相济、管控与尊重相结合,通过自身修为的提升来将它们融为一体。 并对未成年人的媒体生活进行引导,同时在保持孩子一定自主权的前提下进行适当的干预,履行第一责任主体的作用。
在网络素养提升的体系结构中,学校教育作为主阵地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该条例规定:“国务院教育部门应当将网络素养教育纳入学校素质教育内容,并会同国家网信部门制定未成年人管理规定。 基于此,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应探索创新网络素养教育,用指标体系制定明确的网络素养提升计划,并以此实现课堂教育与实践教学的融合与提升。 要加强师资培训,进一步提高教师网络素养水平,积极引入媒体、社区、企业、公益组织等社会力量,充分发挥社会大课堂的共同推动和建设作用教育。
应该看到,未成年人网络素养教育是一个复杂的协作系统。 社会各方面要积极努力,共同构建安全防护网。 相应地,《条例》也对教育主管部门、各级政府以及互联网相关主体提出了要求。 参与活动的软硬件企业,以及配套服务部门(学校、社区、图书馆、文化馆、青少年宫等场所)等单位也提出了明确要求。 例如,第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促进公益性互联网服务均衡协调发展,加强提供公益性互联网服务的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改善未成年人上网条件》,对公益性互联网服务的研发、生产和使用提供了明确指导网络防护软件、智能终端产品等网络平台要求定期发布社会责任报告,完善各类社会组织和服务支撑体系,共同营造培养未成年人网络素养的良好氛围。